那么彭某奇、戴某桥作为网络集资诈骗平台的负责人,为逃避后期无法返利的风险,将涉案平台转手赵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即二人是否对平台转手后的涉案金额承担刑事责任?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奇、戴某桥、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网络平台商品寄售模式诱骗不特定人员进行投资,并采用“以新还旧”的方式进行返利,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彭某奇、戴某桥将网络集资诈骗平台转手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其前期所实施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侵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二人单方面退出并不意味着犯罪终了,与接手人赵某形成承继的共犯,二人应对某平台整个运营期间(自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月20日)所产生的集资诈骗数额1.5余亿元承担刑事责任。赵某以其接手涉案公司及平台为始,承担集资诈骗刑事责任。对彭某奇、戴某桥及各自辩护人提出二人不应对涉案平台转手赵某后的涉案金额承担刑事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奇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戴某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赵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物品等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三被告人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对扣押的三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此后,彭某奇、戴某桥、赵某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警示:网络集资诈骗平台转手运营不等于犯罪终了
随着信息时代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集资诈骗平台花样百出。与传统集资诈骗模式比,一方面,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集资诈骗网络平台突破了物理地域上的界限,涉案平台一旦线上运营,受害者众多,分布面广,犯罪破坏性极强,社会危害性极大;另一方面,网络集资诈骗使得犯罪人逃避打击的便利性增强,违法成本降低。本案中,彭某奇等人通过商品寄售模式开展网络集资诈骗平台,短短6个多月的时间,涉及集资参与人数达5万余人,集资诈骗金额达1.5余亿元,网络集资诈骗的特点在本案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本案审理的难点在于彭某奇、戴某桥二人犯罪数额的认定,涉及如何看待其将某系统平台转手赵某的行为性质,即二人是否对平台转手后的涉案金额承担刑事责任问题。公诉机关第一次起诉指控彭某奇、戴某桥的犯罪金额是以涉案平台转手赵某时为截止计算时间的。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如果简单地以集资诈骗平台发起人“转手”他人时间点为截止时间,认定发起人集资诈骗犯罪数额,因多数集资参与人前期往往存在返利甚至盈利现象,导致存在集资诈骗数额较少或者无法计算的问题,如此便明显放纵了犯罪,不符合客观事实,也违背了公众朴素的公平正义感。基于此,审理期间,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发现,在案证据能够从客观和主观证明彭某奇、戴某桥与赵某接手涉案平台后形成共同犯罪的事实,并就该问题及相关事实证据多次与公诉机关沟通,并书面通知由其决定是否变更起诉。后公诉机关变更起诉指控这两位被告人对某平台整个运营期间涉案金额承担刑事责任。该变更指控符合客观事实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要求,得到审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