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自2024年4月至2025年底部署开展全国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各部门扛牢政治责任、建优工作机制、实施精准拆弹,多措并举、扎实推进,一批风险隐患被及时发现,一批大案要案得到稳妥处置,一批违法分子受到严惩,阶段性成效显著。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在2025年度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月之际,特选取几个典型案例,对非法集资惯用套路等犯罪手法集中剖析,以案说法、以案示警。
罗某华系某丰油脂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后更名为陕西某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丰公司”)。公司经营过程中,罗某华为扩大公司规模以及竞标项目工程,通过承诺支付高息的方式,以本人及其妻子周某庆、某丰公司的名义借款,自2013年至2015年10月案发共计借款5807.84万元。2013年12月13日,罗某华授意其子罗某成立陕西某华信黄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罗某为负责人,该公司以投资黄金为名义非法向社会吸收资金。2014年7月,为继续向社会吸收资金,罗某华指示罗某将公司更名为陕西某源盛黄金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4月,为避开“投资公司”这个敏感名称,罗某华指示罗某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汉中某源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0月,某源盛世公司共吸收公众资金5002.3万元。
后经审理,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华、罗某、周某庆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均属数额巨大。被告人严某等七人明知某源盛公司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被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判决罗某华等十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九年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30万元不等。
警示:警惕以“黄金理财”为名的非法集资骗局
近年来,黄金理财产品在投资理财领域热度居高不下,同时黄金理财领域也成了非法集资骗局的频发之地。在本案中,非法集资人通过向群众分发投资宣传彩页、聘任讲师宣传黄金投资的优势及好处、通过公司员工自己的人际圈向亲戚朋友宣传讲解投资、组织投资者实地考察等方式宣传非法集资活动,并要求或以高息诱导投资者将认购的黄金产品留存在公司不带走,公司根据集资人投资数额的多少、投资时间的长短按照相应比例按月给付利息。
此类非法集资行为披着“黄金理财”的光鲜外衣,其主要从事的却并不是黄金产品交易活动,而是以此为名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投资者在支付资金后并未实际占有黄金产品,而是受高息回报诱导将其留在非法集资人处,只得到了非法集资人为其出具的理财合同等“纸上黄金”,其财产利益难以保障。广大投资者需警惕以“黄金理财”为名的非法集资骗局,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投资,切实防范非法集资风险。(陕西省防非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供稿)
2021年6月,大连商人孙峰找到吕某,邀请其担任新成立的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吕某欣然接受,并借此身份迅速布局“养老产业”。2022年6月,吕某成立某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下称“某盘锦分公司”),自任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公司装修豪华,门口赫然挂着“普惠养老,健康投资”的标语,吸引周边中老年群体驻足。
吕某深谙目标人群心理。他亲自设计“投资套餐”:客户只需签订《会员入会协议书》,投资3000元至数万元不等,即可享受“三重福利”——每月固定返利(年化收益高达30%),免费参与“夕阳红”旅游团(曾组织客户赴沟帮子、海城游玩),以及“优先入住高端养老院”的承诺。
为增强可信度,吕某在宣讲会上大肆吹嘘:“我在美国当过教授,名下还有矿山!投资的钱全用来建医院,绝对稳赚不赔!”业务员则负责现场演示“返利计算表”,用红笔圈出“本金保障”字样。短短两个月,某盘锦分公司通过发放传单、举办答谢宴等方式,吸引72名中老年人签约投资。然而,这些资金从未流向医院建设——吕某用个人银行卡收取钱款,一部分用于支付员工提成(业务员每拉一单提成10%),另一部分填补运营窟窿,剩余资金则用于组织客户聚餐、发放“感恩红包”,制造“繁荣假象”。
2022年8月,多名客户发现返利中断,要求退资。吕某先是拖延称“系统升级”,后彻底失联。经审计,吕某共非法吸收资金90.29万元,72名报案人损失75.29万元。
2022年8月25日,盘锦市兴隆台区经侦支队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吕某立案侦查。2023年10月9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返还72名集资参与人。
警示:警惕披着“养老”外衣的精准围猎
要警惕披着“养老”外衣的精准围猎。犯罪分子利用中老年人对健康养老的需求,虚构医疗、养老项目,通过“情感营销+小利诱惑”逐步渗透,甚至伪造海外经历提升可信度。
要远离资金池运作的致命陷阱。涉案资金未专款专用,而是拆东墙补西墙。看似稳定的返利实为“新人填旧人”,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人血本无归。
不要相信“非金融主体”的高息承诺。养老企业无吸收存款资质,所谓“保本高收益”均属违法。投资前务必查验企业金融牌照,勿被“免费福利”蒙蔽双眼。(辽宁省防非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供稿)
近年来,影视众筹悄然兴起,众筹参与人一般根据票房分红获利,并且自负盈亏。面对日益火爆的国内电影市场,汤某某也想参与电影众筹分一勺羹。2021年10月,汤某某得知某影视公司正在众筹拍摄电影,遂向该公司争取1500万元的电影众筹额度,约定在6个月内筹齐资金,即可获取10%的票房分红。汤某某随即通过线下讲座、沙龙会等方式,许诺定期给予高额返利,吸收各地不特定群众投资资金400余万元。后因没有按期筹齐资金,电影未能开拍,汤某某累计支付投资人利息180万元,剩余资金被其挪用,无法及时偿还。
检察机关经审查,汤某某以电影众筹的名义,采取定期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3年11月,检察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汤某某提起公诉。汤某某在案发后退赔所有投资人损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警示:影视众筹投资专业性强应理性参与
影视众筹投资专业性强,回报周期长,具有一定风险。要警惕以影视众筹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定期高额返利的行为实为非法集资,是各类打着影视众筹旗号的骗局。
检察机关提醒,投资者要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领域,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投资,分清投资回报是票房分红还是定期返利。谨防影视投资“梦”破碎,票房分红成“泡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供稿)
来源:《中国银行业》杂志
原文来源:http://mp.weixin.qq.com/s/xafpwXkTdk6zh-MPo_sD7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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