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况予以通报并督促行业自律组织对相关人员、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给予行业自律约束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保险销售行为,除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外,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销售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相互保险组织、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电话:0311-66633063
邮箱:jinhebaoxian@sina.com